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桂0311执367号
申请执行人:中慧长源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建设北路一段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34816471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西秉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桂林市玉圭园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雁山区良丰农场度假村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664810663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中慧长源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桂林市玉圭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执行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桂0311民初101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支付义务,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设计费3009251.4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0531元、保全费50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工商、土地、房产、银行、银行金融理财产品、公积金、车辆等财产状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本院已在另案中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及桂林银行的账号有存款的财产线索,经本院核实,被执行人名下的上述账户均被在先冻结,本院虽予以冻结,但暂无法处理。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及房屋均已设定抵押,暂不宜处理。因被执行人正在进行资产清算和评估,待后续清算评估结束再予以处理为宜。本院在保留原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所有权利上,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另行恢复强制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5)桂0311执36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