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德市东胜建材有限公司、淳安县红天建设有限公司与淳安县红天建设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杭建寿商初字第163号
原告建德市东胜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
被告淳安县红天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德市东胜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淳安县红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建德市东胜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淳安县红天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建德市东胜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开庭审理前撤回对被告淳安县红天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德市东胜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淳安县红天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90元,由原告建德市东胜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