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通重工有限公司

上海奕任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美通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681民初9009号
原告:上海奕任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410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禾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美通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经济开发区滨海工业园滨海大道6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上海奕任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美通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5日立案,原告上海奕任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奕任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38元,由原告上海奕任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