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1民初7582号
原告:启东市国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惠萍镇鸿西村4组。
法定代表人:黄袁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东,江苏东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美通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滨海工业园滨海大道62号。
法定代表人:沈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启东市国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美通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启东市国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启东市国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3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媛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王同武
书 记 员 黄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