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通重工有限公司

启东市国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美通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681民初5699号
原告:启东市国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惠萍镇鸿西村4组。
法定代表人:黄袁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东,江苏东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美通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滨海工业园滨海大道62号。
法定代表人:沈李。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颂煦,江苏扬子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启东市国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宏金属)与被告美通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通重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宏金属的法定代表人黄袁辉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东、被告美通重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颂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国宏金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货款818419元,并支付以818419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利息;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利息起算时间为自2020年9月1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至2020年6月,原告按照原、被告的采购合同及交易惯例向被告供应机械类产品,货款总计2438419元,并出具了2438491元的增值税发票(多开具了72元)。被告陆续以银行转账和电子承兑的形式支付货款累计1620000元,截止起诉之日尚欠货款818419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
被告美通重工辩称,对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及总货款、已付货款和尚欠货款金额均无异议,但是原告向被告提供货物中有141根IMP100j2.6.06板链长拉杆2存在质量问题,货款为16920元,应在货款中予以扣除。关于产品质量问题的赔偿事宜,被告已向启东市人民法院对原告提起诉讼,案号为(2020)苏0681民初5604号。被告认为在质量纠纷尚未解决之前,建议法院对本案暂停审理,故不同意支付尚欠货款。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向原告采购机械类产品,双方签订数份《采购合同》,被告美通重工为甲方、原告国宏金属为乙方,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票到三个月后付款;违约责任为……甲方逾期付款,则甲方应从应付款日次日起,按每天逾期付款部分3‰计算违约金,此违约金以该部分应付款总值的1%为上限。原告按约向被告发送了货物,货款总计2438419元,原告于2017年4月24至2020年6月13日共向被告开具了2438491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多开具了72元)。被告先后向原告支付货款1620000元,剩余货款818419元尚未支付。
另查明,2020年8月24日,美通重工就所购产品中141根IMP100j2.6.06板链长拉杆2的质量问题对国宏金属提起赔偿诉讼,案号为(2020)苏0681民初5604号,目前该案尚未审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采购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完成供货义务,被告应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818419元的主张,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被告美通重工未能按期支付货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告最后一次开具发票的时间为2020年6月13日,根据合同约定票到三个月的付款方式,原告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起算时间为2020年9月14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自愿调低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要求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1.5倍计算,未超出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本院应予准许。被告认为原告所供货物中的141根IMP100j2.6.06板链长拉杆2存在质量问题,其权益受损已另案提起诉讼,故本案对此问题不予理涉,也无须中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美通重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启东市国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货款818419元及利息(以818419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599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美通重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984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审 判 员 蔡中中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黄旦阳
书 记 员 范明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