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嘉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627民初30号 申请人:***,男,197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申请人:***,男,196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华蓥市。 被申请人:内蒙古嘉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为91150104MA0NGDHQ10,住所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昭君路街道闻都城市广场17号楼E座41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嘉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杨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