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广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海丰县建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汕尾市广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1521民初1064号 原告海丰县建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丰县红城大道中云岭十路17-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521712219035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尾市广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尾市城区园林西区24栋西梯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500735002760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海丰县建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尾市广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8年8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总承包的下列消防工程施工项目分包给原告:一、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深圳市成兴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工程地址:海丰县××;工程名称:厂房1、厂房2、厂房3、研发中心、研发(配套服务楼);工程项目:消防栓、喷淋、火灾报警系统。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含消防报建、验收合格手续,不含检测费。……四、工程造价:双方最终核定工程总造价(含税),人民币140万元(税费约定为普票3.8%税率,如最终为增值票,则由甲方补充增加部分)。五、付款方式:1、按工程进度70%付款;2、工程竣工后,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出具相关证书后,甲方二个月内再付余款27%;3、质保金为合同工程造价的3%,以工程竣工验收日期起算,质保期一年。原告按约定组织施工,工程于2019年11月18日竣工,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并于2020年5月28日经海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验收合格。工程质保期于2020年11月18日届满。依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20年1月18日前给付原告工程款及其他费用1378500元,其中:工程款1358000元、竣工检测费17500和补气体价差。至2020年11月18日,应付质保金42000元。截至2021年2月10日止,被告共偿还工程款1240000元,尚欠207500元,虽经原告多次催讨,仍不偿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除应全额偿还上述拖欠款项外,还应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特此具状,诉诸贵院,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拖欠工程款2075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11月18日起至2020年11月18日止,以拖欠工程款金额1655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10月20日公布的1年期贷款利率3.85%计算的利息6371.75元;自2020年11月19日起至清偿时止,以拖欠工程款金额2075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暂计至2022年12月31日止,利息10031.1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答辩称:一、根据合同约定,该工程款为140万元,被告实际支付124万元,尚欠16万元未支付。其中原告所主张的补气体差价和竣工检测费用既没有合同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不应当支持。二、合同并没有约定任何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没有合同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三、合同约定工程竣工后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出具相关证书后甲方两个月内付余款27%,该付款时间应当依据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出具相关证书后的时间计算即从2020年5月28日海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后2个月即2020年7月28日才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应当以此作为计算依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将其总承包建设工程中的消防工程施工项目分包给原告,2018年8月22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合同书》,合同内容:一、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深圳市成兴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工程地址:海丰县××;工程名称:厂房1、厂房2、厂房3、研发中心、研发(配套服务楼);工程项目:消防栓、喷淋、火灾报警系统。二、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含消防报建、验收合格手续,不含检测费;质保金为合同工程造价的3%,以工程竣工验收日期起算,质保期一年。三、……。四、工程造价:双方最终核定工程总造价(含税)人民币140万元(税费约定为普票3.8%税率,如最终为增值票,则由甲方补充增加部分)。五、付款方式:按工程进度70%付款;工程竣工后,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出具相关证书后,甲方二个月内再付余款27%。合同还约定其他条款。 原、被告签订合同后,原告进行施工。工程于2019年11月18日竣工,2020年5月28日海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验收意见为该工程消防验收合格。被告于2019年11月18日前付还工程款共计1090000元,于2021年2月10日支付工程款150000元,被告总共支付工程款1240000元。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没有支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遂于2023年3月27日向本院起诉,请求本院支持其上列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依原告申请本院作出(2023)粤1521民初1064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或财产以207500元为限予以冻结或查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当事人当庭陈述、营业执照、《合同书》、《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被告均具有建设工程主体资格,双方签订的《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定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现根据原告的起诉及被告的抗辩,结合本案事实和证据,本案产生争议焦点为:1、工程款的认定;2、逾期支付工程款违约金的计算。 1、关于工程款的认定问题。原告承包被告的消防工程,工程竣工后,双方对工程款没有进行结算,原告持自己制作的《对账单》,请求被告支付尚欠工程款207500元,被告否认补气体差价30000元及竣工检测费用17500元,原告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佐证上述二项目费用应当由被告承担,故原告该请求,缺乏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确定案涉工程款为1400000元,被告已还1240000元,尚欠工程款16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应当偿还。 2、关于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的计算问题。《合同书》第5条第1项约定按工程进度70%付款,工程于2019年11月18日竣工,按约定被告应当支付70%工程款,被告已支付1090000元,超过工程总款的70%,故该时间段,被告没有违约,不予支付违约金。《合同书》第5条第2项约定工程竣工后,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出具相关证书后,被告二个月内再付余款27%。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时间为2020年5月28日,被告应于2020年7月28日前支付的款项为1400000元×97%=1358000元,被告已支付1090000元,违约金额为268000元。被告于2021年2月10日支付150000元,违约金额为118000元。《合同书》第2条第4项约定质保金为合同工程造价的3%,以工程竣工验收日期起算,质保期一年,故被告应于2021年5月28日前支付质保金42000元,被告没有支付构成违约,该时间段起违约金额为160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的规定,原告请求违约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七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汕尾市广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海丰县建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6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具体计算方法:以268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28日起至2021年1月9日止;以118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10起至2021年5月27日止;以160000为基数,从2021年5月28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违约金均按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当月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计算)。 二、驳回原告海丰县建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74.27元,由原告海丰县建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44.27元,由被告汕尾市广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8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