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412民催42号
申请人江苏泽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夏溪北路8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泽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因所持江南农商行夏溪支行的银行汇票遗失(号码为0010004128844681,票面金额为80000元,出票人为江苏泽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启东市财政局,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5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请人已寻回遗失的票据,故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公示催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新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杨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