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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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12民初1651号
原告:杭州临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北街道农林街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56055727X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满江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宏丰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月明路1040号3层3115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MABYTJ8W07。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民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龙港城东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MABULJK91W。
法定代表人:**增。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临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宏丰建筑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民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并支付相关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临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40元,减半收取1770元,由原告杭州临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