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临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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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112民初1663号
原告:***,男,1989年7月11日出生,住贵州省盘县。
原告:**,男,1996年9月16日出生,住贵州省盘县。
原告:杨永,男,1999年5月6日出生,住贵州省盘县。
原告:***,女,1990年4月26日出生,住贵州省盘县。
原告:王明书,男,1993年1月1日出生,住贵州省盘县。
被告:杭州临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北街道农林街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56055727X5。
法定代表人:许剑铭。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密礼,浙江满江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敏,浙江满江红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0年3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歙县。
原告***、**、杨永、***、王明书诉被告杭州临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转换为普通程序独任审判,于2022年7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永、***、王明书,被告杭州临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五原告劳务工资人民币243880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22年1月20日起按每日1%的标准支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州临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答辩称:我公司不欠原告任何款项。五原告均不是我公司员工,案涉工程的木工班主由我公司发包给被告***,后来找不到***后才知道***又发包给李**。我公司除了质保金外大部分款项已经都付清,该付给***的所有的款项都支付给***了。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永、***、王明书共同持有欠条1张,载明“杭州临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21年12月9日前***等五人工资计人民币273400元整。该工资在2022年1月20日前付清。如果到时不付,则每天支付违约金1%。欠款单位:杭州临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手机198XXXX****;欠款人:***身份证号码XXX手机198XXXX****,地址安徽省歙县2021年12月9日”。原告自认被告***于2021年12月22日支付过共计29520元,尚欠243880元。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材料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并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以及被告杭州临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陈述,没有证据证明被告***系杭州临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员工,也没有证据证明***能够代表该公司,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杭州临安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付款责任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欠劳务工资的事实,则其应当按照约定及时支付尚欠的劳务工资243880元。原告要求按每日1%的标准计算违约金,标准过高,本院酌情调整为按年利率10.8%的标准计算,超出部分,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永、***、王明书劳务工资人民币24388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年利率10.8%自2022年1月20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杨永、***、王明书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95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李益
二○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原本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书记员王利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