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3)鲁1703诉前调书133号
原告:菏泽市盛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杜堂镇范阳路与汉源路交叉口往东5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告:济宁金冠宇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济宁经济开发区呈祥大道与嘉诚路交汇处50米(宁宇聚氨酯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198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嘉祥县疃里镇袁家村30号。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济宁金冠宇装饰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菏泽市盛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金冠宇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裁判文书内容不公开。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