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星创展门业有限公司

潍坊大成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华星创展门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潍坊大成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华星创展门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10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724民初1137号之一
原告潍坊大成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山东临朐东城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华星创展门业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城荆山路北侧东岭路东侧(沂源经理开发区南石臼村)。
法定代表人熊玖亮,经理。
案外人曾宪池。
案外人曾宪诰。
上列原、被告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2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57029.30元及利息18843元及付清之日的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同时申请本院采取保全措施,请求裁定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外人***自愿提供其所有的鲁G号小型轿车、案外人曾宪诰自愿提供其所有的鲁G号小型轿车作担保。
经审查,案外人***自愿提供其所有的鲁G号小型轿车、案外人曾宪诰自愿提供其所有的鲁G号小型轿车作为保全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案外人***所有的鲁G号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案外人曾宪诰所有的鲁G号小型轿车一辆。查封动产期限二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买卖、转让、转移、过户、赠与、设定他项权利等。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磊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