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323民初3219号
原告:***,男,198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被告:***,男,196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被告:山东华星创展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乐刚诉被告***、山东华星创展门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