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323民初1943号
原告:山东沂源沂阳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石桥镇马庄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华星创展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荆山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沂源沂阳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华星创展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沂源沂阳水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8元,保全费720元,由原告山东沂源沂阳水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