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6民终11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某甲模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
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某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
法定代表人:欧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某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
法定代表人:欧某。
原审被告:深圳市某丁(集团)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
法定代表人:罗某。
原审被告:某戊控股(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
法定代表人:刘某。
原审被告:广东某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
法定代表人:王某,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某,公司员工。
上诉人广东某甲模架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某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某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某丁(集团)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某戊控股(深圳)有限公司、广东某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4)粤0606民初45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东某甲模架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广东某甲模架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东某甲模架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316.87元,减半收取7158.44元(广东某甲模架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广东某甲模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广东某甲模架科技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158.43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