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3财保74号
申请人:广东领创模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鹤山工业城和顺路613号、615号、6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MA529WC35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千引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信达路17号院1号楼4层4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1CRQH1J。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广东领创模架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千引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广东领创模架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千引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18113.66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广东领创模架科技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领创模架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将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千引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一百六十一万八千一百一十三元六角六分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五千元,由申请人广东领创模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