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吉0821民初1719号
原告:齐齐哈尔市杭奥电梯安装维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新江路北侧湖西路西侧(万达广场大商业3单元031706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镇赉县虹升莫泰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镇赉县御翠豪庭13号楼1-1门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齐齐哈尔市杭奥电梯安装维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杭奥公司)与被告镇赉县虹升莫泰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虹升莫泰物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齐齐哈尔市杭奥电梯安装维修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电梯技术服务费85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自2023年3月10日至2025年3月30日签订电梯维修保养合同(每台每年维修保养费2000元,35台扶梯,每年维修保养费70000元)。在此期间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为被告提供维修电梯的服务。从2023年3月10日至2025年3月30日共计两年电梯维修服务费140000元,被告已支付55000元,尚欠85000元。经原告多次索要无果,故依法诉至贵院,望依据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镇赉县虹升莫泰物业有限公司未出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
自2021年至2025年3月31日,杭奥公司为虹升莫泰物业提供电梯维修保养服务,四年维修保养费用合计294000元,后虹升莫泰物业于2021年给付58000元,2022年给付13000元,2023年给付55000元,2024年给付83000元,尚欠85000元一直未付。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催款通知书一份、电梯维修保养合同两份、还款明细一份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结合查明的事实及双方的诉辩主张,本院对原告的各项诉讼主张评判如下:
本院认为,杭奥公司与虹升莫泰物业签订了电梯维修保养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对杭奥公司、虹升莫泰物业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且杭奥公司已为虹升莫泰物业提供了电梯维修保养服务,虹升莫泰物业应按合同支付维修保养费,推脱给付于法相悖,也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二条规定“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可判决虹升莫泰物业给付杭奥公司维修保养费85000元。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八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镇赉县虹升莫泰物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齐齐哈尔市杭奥电梯安装维修有限责任公司8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2.50元,由镇赉县虹升莫泰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申请的,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