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内0722执520号
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杭奥电梯安装维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新江路北侧、湖西路西侧(万达广场大商业3**03170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8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区域经理,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被执行人:**尼尔基镇达瓦私房菜酒楼,经营场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纳文西大街统建楼。
经营者:***,女,1975年7月5日出生,达斡尔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镇达瓦私房菜。
齐齐哈尔市杭奥电梯安装维修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尼尔基镇达瓦私房菜酒楼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2023)内0722民初21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尼尔基镇达瓦私房菜酒楼向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杭奥电梯安装维修有限责任公司给付案件款4500.00元,申请执行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尼尔基镇达瓦私房菜酒楼承担。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杭奥电梯安装维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尼尔基镇达瓦私房菜酒楼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4月6日开始执行,于2023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尼尔基镇达瓦私房菜酒楼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尼尔基镇达瓦私房菜酒楼银行、网络资金账户、不动产、车辆、股权、工商登记信息,收悉反馈信息,被执行人**尼尔基镇达瓦私房菜酒楼银行账户内无足额可供执行存款;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资金予以冻结。2023年7月28日,我院依法约谈双方当事人,被执行人**尼尔基镇达瓦私房菜酒楼的经营者***表示无能力以现金形式给付本案案件款,提出以物抵债的还款方式,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杭奥电梯安装维修有限责任公司对该还款方式表示认可,并接受了相关抵偿物,同意本案执行完毕。2023年7月28日,被执行人**尼尔基镇达瓦私房菜酒楼将执行费50.00元缴纳至法院“一案一账户”中。至此,本案被执行人已完成给付义务,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2023)内0722民初21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