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021民初4415号
原告:俞某,男,196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望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朱某。
原告俞某与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俞某于202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俞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34元(已减半),由原告俞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