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021民初2771号
原告:歙县日成新型建筑材料厂,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歙县殷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021MA2NFNHP9E。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首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丁香南苑1幢1(102-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MA2B27035G。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歙县日成新型建筑材料厂与被告浙江首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日立案。原告歙县日成新型建筑材料厂于202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歙县日成新型建筑材料厂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歙县日成新型建筑材料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01元,由原告歙县日成新型建筑材料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潘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