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021财保22号
申请人:歙县日成新型建筑材料厂,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歙县殷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021MA2NFNHP9E。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首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丁香南苑1幢1(102-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MA2B27035G。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歙县日成新型建筑材料厂于2023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首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歙县日成新型建筑材料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首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