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621民初89号
原告:岳阳县正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县**镇明淑村新屋组。
法定代表人:许江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阳欢乐地游乐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县杨林乡四龙村曾涂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岳阳县正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岳阳欢乐地游乐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岳阳县正达钢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岳阳欢乐地游乐园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326348元及每月逾期付款违利息(按2%月利率自2016年10月1日开始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2、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25日,被告与原告签订《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被告将其位于岳阳县的《湖南岳阳公田温泉配套水上游乐项目》的钢结构工程施工发包给原告,约定原告包工包料、工程款单价及支付期限、违约责任等事项。合同签订后,原告按期进场施工,2016年9月15日双方进行了验收,随即交由被告投入使用。经结算确认,实际工程款为3473480元,被告仅支付了210000。由于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原告工程款,造成原告拖欠大量劳务工资,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岳阳欢乐地游乐园有限公司辩称,对于双方签订合同的事实、原告完成工程量的情况、工程质量等均无异议。现在被告因为经营不善亏损严重,已经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所欠原告工程款待审计后以审计结果为准。
本案审理期间,被告岳阳欢乐地游乐园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与原告岳阳县正达钢结构有限公司达成了债权确认,确认债权金额为2247952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岳阳欢乐地游乐园有限公司签订《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合法有效果,原告依据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工程量,被告应该按约支付其工程款。但是被告因为经营不善亏损严重,已经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依据《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故原告的起诉已无必要,其应该依自己与岳阳欢乐地游乐园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达成的债权确认申报债权参与分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岳阳县正达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史上最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