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正达钢结构有限公司

某某、岳阳县正达钢结构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621执48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县人,住湖南省岳阳县。 被执行人:岳阳县正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县******明淑片唐家咀新屋组。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县人,住湖南省岳阳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岳阳县正达钢结构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作出的(2020)湘0621民初16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岳阳县正达钢结构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岳阳县正达钢结构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4月28日、5月6日、7月27日分别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岳阳县正达钢结构有限公司、***的保险、不动产、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进行了查询,向岳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岳阳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2021年7月2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岳阳县正达钢结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8月2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赔偿款152222.65元、诉讼费1440元、执行费2183.34元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荣 幸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