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蜀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马某某与周某某、河南蜀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豫1002民初2636号 原告:马某某,男,196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扶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男,198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被告:河南蜀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5号附5号建业五栋大楼2号楼1单元13层1303室。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周某某、河南蜀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蜀北劳务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蜀北劳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周某某、蜀北劳务公司向原告连带支付拖欠的工程款65000元,并支付利息(按照月息1.2分计算,自2020年春节即2021年2月12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许昌市中心医院新院区病房综合楼(位于许昌,南侧为文轩路,东侧为德星路,北侧为清苑路,西侧为魏文路)由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承建,该局将部分工程发包给蜀北劳务公司,蜀北劳务公司将混凝土浇筑工程又违法转包给周某某,周某某又雇佣原告提供劳动。在2020年6月22日经双方对账和结算,周某某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拖欠原告工资65000元,特提起诉讼。 周某某未作答辩。 蜀北劳务公司辩称:公司已将劳务款支付周某某并已付清,有相关证据证明,周某某也签字了。 本院经审理查明:许昌市中心医院新院区病房综合楼(位于许昌,南侧为文轩路,东侧为德星路,北侧为清苑路,西侧为魏文路)由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承建,该局将部分工程分包给蜀北劳务公司,蜀北劳务公司将混凝土浇筑工程转包给周某某,周某某又雇佣原告提供劳动。2020年6月22日,经双方对账和结算,周某某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款人周某某412702198406172350尚欠马某某人民币65000元(陆万伍仟圆整)本人承诺于2020年春节前付清,如到期未还,本月利息按1.2分计算违约金。代班工资。许昌新院区工地。欠款人:周某某2020年6月22日”。原告多次催要无果,遂于2021年6月7日诉至本院。 另查明:蜀北劳务公司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自案涉工程分包结算单办理完成签字之日起,其收取本项目工程款均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由于农民工工资未支付到位所引发的纠纷,由该公司自行处理。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转账流水、欠条、承诺书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周某某向原告出具欠条,应依约按期支付原告劳动报酬。原告关于周某某支付报酬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关于支付利息的请求过高,2021年2月12日之前的利息为780元(65000元×1.2%),之后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蜀北劳务公司作为劳务分包人,出具承诺书自愿负担农民工工资,依法应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马某某工资款65000元及利息780元,后续利息以6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河南蜀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马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计713元,由被告周某某、河南蜀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