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豫0184执4279号之一
被执行人:河南蜀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9141010033712501XC,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
区商都路5号附5号建业五栋大楼2号楼1单元13层1303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
执行人河南蜀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南蜀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
银行41050167640800001111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91109.80
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