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蜀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河南蜀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豫0184执4279号之一 被执行人:河南蜀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9141010033712501XC,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 区商都路5号附5号建业五栋大楼2号楼1单元13层1303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 执行人河南蜀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南蜀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 银行41050167640800001111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91109.80 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