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鼎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鼎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华天湖渡假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津0112执220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鼎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立达博兰苑1-1-9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天津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镇海,天津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华天湖渡假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国家科技园区内华天湖渡假村11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申请人天津鼎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华天湖渡假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民一初15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权利人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天津华天湖渡假村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初15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