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鲁0191民初6573号
原告:济南金域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开拓路23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988544779。
法定代表人:***,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融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爱美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综合门诊部,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96号30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2MA3MYART42。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南金域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域检验公司)与被告烟台爱美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综合门诊部(以下简称爱美综合门诊部)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域检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爱美综合门诊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域检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爱美综合门诊部向金域检验公司支付检验费42813.48元。2.请求判决爱美综合门诊部支付上述欠款自其违约之日起至2021年9月24日违约金3882.38元;以42813.48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3.请求判决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和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由爱美综合门诊部承担。事实和理由:金域检验公司是一家提供专业医学检验服务的机构,爱美综合门诊部是一家私立医院。双方签订了有效期限自2019年4月26日至2021年4月26日的《服务协议》,约定由金域检验公司提供检验服务,爱美综合门诊部按约定向金域检验公司支付检验服务费,结算方式为每月结算一次,金域检验公司根据爱美综合门诊部开出的检验单统计总额后开具相应的发票,爱美综合门诊部按发票金额在30日内以银行转帐方式将检验服务费支付到金域检验公司帐户。协议签订后,金域检验公司一直依约提供检验服务并按月开具服务费发票。但是,爱美综合门诊部一直存在拖欠服务费的情形。截止目前,共拖欠2020年12月28日至2021年4月28日的检验费42813.48元。为维护合法权益,金域检验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爱美综合门诊部辩称,对金域检验公司诉求的检验费金额无异议,但违约金过高,要求法院依法予以调减。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4月26日,爱美综合门诊部(甲方)与金域检验公司(乙方)签订《服务协议》一份,约定甲方将检验标本委托给乙方进行检验,乙方为甲方提供检验报告,并收取甲方检验服务费。委托期限自2019年4月26日至2021年4月26日,合同到期将自动顺延,依次顺延,除非合同一方或双方在到期日前提前2个月书面提出到期终止。委托范围为《诊断项目总汇》内甲方临床需要但暂未开展的所有项目。甲方负责向病人收取病人检验费,而乙方按照烟台市收费标准根据本条第2款的收费比例向甲方收取委托检验服务费。常规项目收费比例为28%,TCT25元/例。付款周期为检验费用原则上每月结算一次,乙方有权根据实际检验量等情况随时要求结算。乙方根据甲方开具的检验申请单,按本协议约定统计检验费用总额后,按照甲方名称作为开票抬头开具相应金额的发票,甲方在开票日期后30日内将检验费用支付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检验费用支付时间以账款到达乙方账户时间为准,甲方未按规定期限内将检验费用汇入乙方指定账户的,乙方有权中止标本检验服务,因乙方中止服务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未按照预定时间支付检验费用的,每迟延一天,应按应付未付费用的万分之五作为迟延支付违约金。任何一方未按照本协议规定履行或履行不符合本协议规定的,即为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及因维权支出的合理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担保费等费用。
合同签订后,金域检验公司依约向爱美综合门诊部提供了检验服务,并于2020年12月28日、2021年1月15日、2021年3月29日、2021年4月28日向爱美综合门诊部开具了金额为17912.84元、2325.72元、8765.32元、13809.6元的山东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4张,金额共计42813.48元。爱美综合门诊部于2021年1月8日签收了金额为17912.84元的发票,于2021年4月2日签收了金额为8765.32元的发票,于2021年5月6日签收了金额为13809.6元的发票。爱美综合门诊部未向金域检验公司支付上述款项。诉讼中,爱美综合门诊部对金域检验公司主张的检验费金额无异议,但要求对违约金予以调减。
金域检验公司因本案支出保全保险费300元。
本院认为,金域检验公司与爱美综合门诊部签订的《服务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合同义务。协议签订后,金域检验公司已经履行了检验义务,并向爱美综合门诊部开具了总金额为42813.48元的发票,爱美综合门诊部未按约支付相应检验费,已构成违约。现金域检验公司要求爱美综合门诊部支付其检验费42813.48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服务协议约定,爱美综合门诊部应于金域检验公司发票开票日期后30日内支付检验费用。金域检验公司主张按照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爱美综合门诊部主张调减违约金标准,因该标准并非明显过高,本院对此不予采信。按照该违约金标准,结合金域检验公司提交的发票开具信息,截止至2021年9月24日,以17912.84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7日起计算的违约金为2149.54元;以2325.72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4日起计算的违约金为258.15元;以8765.32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8日起计算的违约金为653.02元;以13809.6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8日起计算的违约金为821.67元,以上合计为3882.38元。故本院对金域检验公司主张的截止至2021年9月24日违约金3882.38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其主张的自2021年9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42813.48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金域检验公司主张保全保险费300元,系其合理的必要性支出,该款应由爱美综合门诊部负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烟台爱美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综合门诊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金域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检验费42813.48元;
二、被告烟台爱美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综合门诊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金域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截止至2021年9月24日的违约金3882.38元;
三、被告烟台爱美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综合门诊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金域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违约金(以42813.48为基数,自2021年9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
四、被告烟台爱美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综合门诊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金域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保全保险费3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8元,减半收取计484元,保全费510元,共计994元,由被告烟台爱美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综合门诊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