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83财保250号
申请人:济南金域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开拓路2333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东品罗医学检验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城区青山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淑娥。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390000元的范围内进行冻结或者查封。申请人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裁定如下:
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保全被申请人390000元范围内,查封被申请人存款:1.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乳山支行营业室,账号:×××50。2、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济南堤口西支行,账号:1602××××4353。3、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支行,账号:3790××××6007。
查封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案件申请费2470元,由申请人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