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金域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

济南金域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聊城妇婴医院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02财保344号
申请人:济南金域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开拓路2333号。
法定代表人:严婷,高级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赵小燕,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聊城妇婴医院,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淮河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71500MJE9593988。
法定代表人:高志芳,院长。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5日向济南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请人聊城妇婴医院银行存款58017.20元(账户:聊城妇婴医院,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2840××××0584)进行冻结,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提供担保。2021年11月24日济南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聊城妇婴医院名下银行存款58017.20元。
案件申请费600元,由申请人济南金域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石兰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