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91民初6573号
申请人:济南金域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开拓路23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988544779。
法定代表人:严婷。
被申请人:烟台爱美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综合门诊部,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96号30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2MA3MYART42。
法定代表人:孙玉敏
申请人济南金域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烟台爱美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综合门诊部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济南金域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烟台爱美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综合门诊部银行存款49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为申请人济南金域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南金域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烟台爱美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综合门诊部银行存款49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10元,由申请人济南金域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梁 猛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孙丽娜
书 记 员 王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