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金域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

临沂兰山众合医院、济南金域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民特128号
申请人:临沂兰山众合医院,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徐天花,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怀高,男,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业军,男,该院副院长。
被申请人:济南金域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严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佳,女,该公司实验诊断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敏,山东融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临沂兰山众合医院与被申请人济南金域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申请人临沂兰山众合医院于2021年8月18日书面向本院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临沂兰山众合医院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临沂兰山众合医院撤回申请。
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临沂兰山众合医院负担。
审判长  李耀勇
审判员  李 婷
审判员  王京波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培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