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607财保509号
申请人:佛山市三水高新创业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佛山市三水乐平中心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67332852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嘉荣智能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南丰大道63号4座一层A1(108)、B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3042185001。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9年9月15日出生,户籍住址为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现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申请人佛山市三水高新创业中心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佛山市嘉荣智能机械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342072.59元的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深圳市富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上述保全申请提供了不可撤销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嘉荣智能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42072.59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之财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