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粤0605民初6230号
原告:***,男,197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
被告:佛山市嘉荣智能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洞村罗二股份合作经济(土名)“土地岗”地段自编2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304218500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佛山市嘉荣智能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认定及裁判理由
以下是双方没有争议的事项,本院予以确认:
1.劳动仲裁情况。原告作为申请人以被告作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仲裁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1)2021年9月1日至2021年11月2日期间工资差额1712元;(2)2021年9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期间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1452.8元、休息日加班工资795.8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895.6元;(3)经济补偿金6200元。
2.劳动仲裁结果。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佛南劳人仲案字[2021]635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上述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3.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述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1)入职协议的工资差额1400元;(2)按照入职协议约定的基本工资支付加班工资4000元。
4.原告的工作情况。原告于2021年7月20日入职,从事电气安装工作。最后工作日为2021年11月2日。
5.原告的出勤情况。2021年9月份的出勤情况为:休息日休息了2天(均为周日),工作日每日需延长工作时间加班2小时。2021年10月份的出勤情况为:休息了3.5天,其中0.5天请病假,10月3日法定节假日休息1天,休息日休息了2天(均为周日),工作日每日需延长工作时间加班2小时。
6.原告的工资情况。根据原告2021年9月、10月工资表显示,申请人2021年9月基本工资标准为1720元,全勤总和工资标准为5500元,加班费为952元,出差补贴为210元,工资合计6133元;2021年10月(该工资表包含2021年11月2天工资在内)基本工资标准为1720元,全勤总和工资标准为5500元,加班费为2010元,工资合计7192元。
7.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合同约定工资为基本工资1720元/月加绩效奖金,试用期为2021年7月20日至同年8月19日。
本案中,双方举证如下:
原告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被告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2.仲裁裁决书;3.与“***”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4.电器类应聘面试登记表。
被告提交如下证据:劳动合同。
对于双方有争议的事项,本院认定如下:
关于原告主张的工资差额及加班费的问题。诉讼中,原告明确主张2021年9月、10月工资差额及加班费。原告对被告提交《劳动合同》落款处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该劳动合同系被告为应付劳动局检查而签订,原告对劳动合同的内容有异议。本院认为,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清楚自身签名产生的法律效果,现原告不认可劳动合同的内容,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并对《劳动合同》予以采信并确认原告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1720元/月。原告主张其月工资按照其提交的《电器类应聘面试登记表》载明试用期薪资5500元,转正薪资6000元,住宿费补贴200元,同时陈述月休4天,即原告在入职时已经知道其存在加班的可能,原告同意入职,应视为认可其主张的工资水平已包括加班费在内。双方均确认被告已支付2021年9月工资6133元、10月工资7192元(包含11月1、2日工资),根据原告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出勤情况,经折算,被告已按劳动合同的约定足额支付了原告2021年9月至11月的工资及加班工资。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2021年9月、10月的工资差额1400元及加班工资4000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诉讼请求。
本案免收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