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艺乾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艺乾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宣文化传媒(上海)中心(有限合伙)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执531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艺乾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陶干路701号5幢。
法定代表人:刘亚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慧霞,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宣文化传媒(上海)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茸梅路518号1幢305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黄伟青。
被执行人:孙凌生,男,1964年4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申请执行人上海艺乾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宣文化传媒(上海)中心(有限合伙)、孙凌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沪01民终203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安宣文化传媒(上海)中心(有限合伙)、孙凌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艺乾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安宣文化传媒(上海)中心(有限合伙)支付上海艺乾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修工程价款1,195,297元,孙凌生就上述款项中的388,077.9元与安宣文化传媒(上海)中心(有限合伙)承担共同付款责任;要求两被执行人支付鉴定费34350元。。
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向被执行人安宣文化传媒(上海)中心(有限合伙)、孙凌生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向本院报告财产并履行付款义务。至期,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执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至此,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执行条件。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安宣文化传媒(上海)中心(有限合伙)、孙凌生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因本院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安宣文化传媒(上海)中心(有限合伙)、孙凌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上海艺乾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在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范明火
审 判 员 王 军
审 判 员 王彦越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 宇
书 记 员 蔡莉雯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