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桂1202民初2000号
原告:**,男,1975年10月11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邕宁区。
委托代理人:***,广西广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地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92-1号新城国际1610号房。
负责人:***。
被告:***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新城国际****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市分公司,住所地:河池,住所地:河池市金城江区*****
负责人:***。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市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协议为由,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市分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58元,减半收取282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淑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