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市分公司、广西安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蓝芝堂等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1202执94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1年4月5日,壮族,天峨县。
申请执行人蓝芝旺,男,1984年8月28日,瑶族,都安瑶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3月15日,壮族,都安瑶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蓝芝堂,男,1981年11月21日,瑶族,都安瑶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9月10日,壮族,都安瑶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6月6日,壮族,都安瑶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愿,男,1973年12月4日,壮族,天峨县。
申请执行人**轮,男,1979年9月20日,壮族,天峨县。
申请执行人***,女,1970年10月13日,壮族,天峨县。
申请执行人**灵,男,1960年4月19日,壮族,天峨县。
被执行人广西安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47997275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市分公司,住所地河池市金城江区城西拆迁生活安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00315995591N。
法定代表人袁飚,该分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2019)桂1202执946号案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执人广西安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224612010128553653号账户内的银行存款427205元。之后,被执人广西安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0日决定立案审查,受理案号为(2019)**申4798号。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被执人广西安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已决定立案审查,该案执行依据有可能发生变化,故(2019)桂1202执946号案的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待高院再审审查有结果后,如需执行,申请人再持本裁定及生效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桂1202执946号案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