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桂1224执162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飚。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铁塔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12民终157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铁塔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铁塔公司赔偿其215004.5元。本院即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3125元。被执行人主动赔偿申请执行人215004.5元后由于未主动履行支付执行费的义务,本院依法扣划其银行存款中的3125元,用于支付本案执行费。据此本案已经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12民终1574号民事判决第四项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获得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3125元已缴纳,本案应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4日作出的(2020)桂12民终1574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关于由被执行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市分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215004.5元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