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帆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帆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425民初425号 原告:***,男,199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眉山市东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帆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青神县青城镇幸福巷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8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眉山市彭山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帆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曾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