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425民初425号
原告:***,男,199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眉山市东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银,四川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帆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青神县青城镇幸福巷8号。
法定代表人:王明鹏。
被告:***,女,198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眉山市彭山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帆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潘诺娜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曾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