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美心贝斯特门窗股份有限公司

XX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杜XX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陕0112民初1544号 原告:XX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未央区。 被告:***,男,199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蒲城县。 原告XX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租赁公司)与被告***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租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租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车辆租金1920元(2024年2月12日至2024年2月27日),车辆维修费3150元,违约金312元(2024年2月28日至2024年3月11日),违章罚款1350元,扣除3分450元,代办费200元,清洗车辆300元,减去被告车辆押金3000元,合计468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4年1月11日,被告***与原告XX租赁公司签订《车辆租赁合同》,租赁原告一汽奔腾新能源电车一辆(车牌号为陕××**)从事网约车经营,合同期限为2024年1月12日至2024年3月11日。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支付租金,经原告公司员工多次催收仍拒不履行。2024年2月27日,被告安排代驾将车辆归还原告,未作车辆交接,原告公司员工联系被告前往其司协商处理违约事宜,但被告不同意支付相应款项。综上所述,被告违背合同义务,造成原告经济损失4682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本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未到庭亦未答辩。 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24年1月11日,原告XX租赁公司(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XX汽车租赁合同》,约定被告租赁原告奔腾牌陕××**汽车一辆,月租金3600元,租赁期限自2024年1月12日起至2024年3月11日止;租金的缴纳方式为每月预先支付,每月11日支付当期费用;乙方应于签订该合同时向甲方支付租车押金3000元,租期结束后15-20个工作日退押金,若乙方未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消除违章等,甲方有权从押金中直接扣除。 该合同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第5条约定,乙方应妥善保管车辆、维持车辆原状,否则,因乙方原因造成车辆损坏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保险理赔到的赔偿款予以扣除。第8条约定,乙方违章产生的罚款及罚分,由乙方在违章发生之日起7日内自行处理完毕;如遇车辆年检,则需在年检到期日前7日内处理完毕。如乙方未按上述规定进行违章处理,甲方将按照合同规定进行违章的强制处理,并向乙方收取200元/天的逾期消除违章的违约金以及因此造成延迟年检的损失(按日租金计算)。违章罚款与违约金将先从乙方的保证金中提取后,再由乙方向甲方补缴。违章罚分将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从合同中登记的驾驶员的积分中扣除,并保留向乙方追索上述罚款、利息及相关费用的权利,直至乙方全部支付完毕为止。如乙方未在7日内将车辆违章处理,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将车辆强制收回(2000元收车费),押金不予退还。第10条约定,租赁期满,乙方应按时返还租赁车辆、有效证件及设备等,并保持车辆清洁。由甲方工作人员依照《验车单》内容验收,如有车辆损坏或物品丢失,则乙方承担车辆修理费或赔偿金(实际价格以当地4S店价格为准),若车辆有损未及时维修,维修期限≤5天按天计租,>5天按月计租。乙方将车辆交付甲方时,应在《验车单》中签字确认归还车辆的时间、车辆状态等信息。如归还车辆时双方对归还车辆的状态有异议,应在《验车单》中将异议列明,由双方签字,如一方拒绝签字的,拒绝一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该合同第八条违约责任第3条约定,因乙方的原因提前退车,需提前15天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可在提出退车申请15天后退车,如甲方未同意,乙方坚持申请当天退车,须向甲方支付15天车辆租金,同时向甲方支付剩余租赁月数租金的20%作为违约金。第5条约定,乙方应按期如数交纳租金,延迟交纳租金,则按照逾期天数*日租金收取滞纳金,超过1天未交纳,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采取强制收车权利,强制收车费2000元/次(不含税),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押金不予退还。第6条约定,乙方违约退车必须将车辆内外清洗干净后,进行退还车辆流程,如乙方不予配合清洗车辆,车辆清洗费300元/次(不含税)在押金中扣除。 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交付陕××**号车辆,被告向原告支付首月租金3600元及押金3000元,之后再未支付租金。 2024年2月26日,被告向原告退还租赁车辆。 另查,原告所提交车辆退还照片显示:车辆前杠和后杠有掉漆,轮毂、翼子板等部位有刮蹭痕迹,右前轮胎有一定破损。原告主张该车辆在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维修,产生维修费3150元。 再查,被告租赁使用案涉车辆期间,共计产生交通违章14条,涉及罚款1350元,计3分。 以上事实,有车辆租赁合同、验车单、退车单、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结算单、维修费发票、交通违章查询截图、违法罚款缴纳截图、违法罚款二维码截图、客户结算确认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原、被告所签订的《XX汽车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履行。 关于原告主张的各项诉请,本院认定如下: 租金。被告欠付2024年2月12日至2024年2月26日的租金,结合合同所约定的租金标准,欠付金额为1800元(120元/天×15天)。 维修费。原告主张维修费3150元,无付款凭证等证据佐证,本院不予支持。结合原告提交的车辆受损照片所反映的车辆受损状况,本院酌定维修费金额为1200元。 违约金。考虑被告存在逾期支付租金、提前退车等违约行为,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312元,本院予以支持。 交通违章罚款。被告使用租赁车辆期间,共计产生交通违章罚款1350元,应由被告承担。 扣分赔偿金及代办费。原告主张扣除3分450元、代办费200元,《XX汽车租赁合同》中并无相关约定,本院不予支持。 车辆清洗费。因原告未举证证明车辆退还时的内外清洁状况,原告所主张车辆清洗费300元,本院不予支持。 以上,被告共需支付原告租金、车辆维修费、违约金、交通违章罚款等共计4662元,扣除被告押金3000元后,再由被告支付原告1662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XX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金、车辆维修费、违约金、交通违章罚款等共计1662元; 二、驳回原告XX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XX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XX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32元,由被告***负担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打印人:***校对人:***送达时间: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