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8民初9620号
原告:***,女,汉族,1991年10月6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
被告:重庆美心贝斯特XX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仪某。
原告***诉被告重庆美心贝斯特XX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5日立案。案件受理后,本院于2024年5月17日向原告送达开庭传票,并定于2024年6月5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417法庭开庭审理,但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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