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美心贝斯特门窗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等与重庆美心贝斯特门窗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8民初21125号
原告:***,女,1979年6月20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渝****,公民身份号码X。
原告:**,男,200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公民身份号码XX。
法定代理人:***,女,1979年6月20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渝****,公民身份号码X。
原告:***,女,2002年8月5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渝****,公民身份号码X。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明,重庆渝北区双龙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重庆美心贝斯特门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坪白鹤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33982072E
法定代表人:仪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庆波,重庆政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敏,女,1983年3月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南岸区X,公民身份号码X。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重庆美心贝斯特门窗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5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昌秀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