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7739号
原告:重庆美心贝斯特门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经开区白鹤路56号E2栋。
法定代表人:仪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庆波,重庆政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真南路4268号A区309号。
法定代表人:周尚钧。
原告重庆美心贝斯特门窗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现原告重庆美心贝斯特门窗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美心贝斯特门窗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美心贝斯特门窗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周 莉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吴丹凌
书 记 员 许祎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