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美心贝斯特门窗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美心贝斯特门窗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2民初1231号
原告:重庆美心贝斯特门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白鹤路56号E2栋。
法定代表人:仪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遥,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勇,男,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华山北路6号。
法定代表人:江秉金。
被告: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聚龙路16号摩尔汽车用品广场9-64、66号。
法定代表人:江秉国。
原告重庆美心贝斯特门窗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立案。原告重庆美心贝斯特门窗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美心贝斯特门窗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32元,减半收取计1416元,由原告重庆美心贝斯特门窗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皓常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琴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