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复 议 决 定 书
(2016)湘11执复1号
申请复议人五矿稀土江华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复议人五矿稀土江华有限公司因不服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作出的(2007)**执字第71号、(2015)**字第22、401号罚款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
本院在复议审查期间,申请复议人五矿稀土江华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准许申请复议人五矿稀土江华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本决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