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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胜建材租赁部与五矿稀土江华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103民初1055号 原告:******胜建材租赁部,住所地贺州市******道石村。 经营者:***,男,196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告:五矿稀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瑶族自治县沱江镇***。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 原告******胜建材租赁部与被告五矿稀土**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胜建材租赁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76元,减半收取计128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胜建材租赁部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