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稀(湖南)稀土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五矿稀土江华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1129执1079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2年1月20日生,瑶族,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现住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五矿稀土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沱江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9559527663Q。 法定代表人:***,男,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五矿稀土江**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湘1129民初1616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五矿稀土江**有限公司应给付***赔偿款23838元,并且负担案件受理费198元,申请执行费260元。现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书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撤回对被执行人五矿稀土江**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该案的本次执行,本案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湘1129民初16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贺 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