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安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12060江苏安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博赢(昆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0583民初12060号 原告:江苏安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采菱公寓65-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673017712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柏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柏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博赢(昆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星海花园1号楼806-8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551584380。 原告江苏安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业公司)与被告博赢(昆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转普通程序,于2018年11月26日公开进行开庭审理,原告安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博赢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394870元并承担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9月,原告与被告签订《格力中央空调购置及安装合同》,由原告为被告的临丰商务大楼安装空调。现原告按合同要求完成了所有安装任务且已交付使用,但被告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原告为催讨余款提起诉讼。 被告博赢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常州安业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合同乙方,现已变更为原告安业公司)与被告博赢公司(作为合同甲方)签订《格力中央空调购置及安装合同》,载明:安业公司作为承包方,承接临丰商务大楼工程,工程内容具体包括从设备供应、材料供应、构件制作、现场施工,至工程验收全过程的施工内容、保修期内免费维修、保修期满后维修。约定产品交货期为15天,安装工期为设备进场后30天;工程总价为564100元,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定金30%(拾陆万玖仟贰佰叁拾元);货到指定工地进行施工,经验证合格后,安装调试结束后支付65%(叁拾陆万陆仟陆佰陆拾伍元);质保期结束后,支付质保金5%(贰万捌仟贰佰零伍元);工程具备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和当地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报告及竣工图;甲方代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在协议条款约定时间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5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10天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在验收后5天内不予批准提出修改意见,可视为竣工报告己被批准。乙方对所供设备及系统整机保修18个月,空调压缩机保修18个月,保修期内凡发现责任属乙方的质量问题(设备质量、安装质量等),乙方应在2小时内响应并实行免费修理和调整服务。 庭审经询问,原告称《格力中央空调购置及安装合同》签订于2015年9月18日,合同签订后,被告博赢公司支付了30%的定金,即169230元。原告按照要求确认了设计方案,经被告同意后进行了安装,交货日期和安装日期均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安装的设备已经做过了安装调试,安装调试手续在被告处;竣工验收报告已送交给被告,但被告至今没有意见回复。被告没有提出过产品质量或验收不合格的情况。 上述事实,由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格力中央空调购置及安装合同》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承接被告工程的空调购置及安装工作,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应恪守履行。原告按约完成了交付及安装工作,且合同约定的质保期已到,被告理应支付相应的货款,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余款394870元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博赢公司未按约支付货款,逾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博赢公司支付自起诉之日,即2018年6月19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博赢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抗辩权利,并承担由此产生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博赢(昆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安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货款39487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9487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23元,公告费690元,合计7913元,由被告博赢(昆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