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新0203财保27号
申请人:科腾工程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平南二路66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市新兴路339号恒隆广场A座7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苗沛领,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科腾工程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1月2日向克拉玛依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1064527.38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以其位于石化工业园区金东六街以东、南二路以北的工业用地使用权提供担保。2017年12月21日,克拉玛依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科腾工程装备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价值1064527.38元的财产予以保全;
二、对申请人科腾工程装备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石化工业园区金东六街以东、南二路以北的工业用地使用权手续予以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