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204财保18号之一
申请人:科腾工程装备有限责任公司(原名:克拉玛依市科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南二路**。
法定代表人:张新合,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
申请人科腾工程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在白碱滩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案款及***在中国银行白碱滩支行的银行存款共计50000元进行保全。申请人克拉玛依市科腾工贸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福田”牌×××号车辆、“福田”牌×××号车辆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科腾工程装备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在白碱滩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案款21330.5元。
二、冻结***在中国银行白碱滩支行的银行存款(银行账号:×××)28669.5元。
三、查封克拉玛依市科腾工贸有限公司名下的“福田”牌×××号车辆、“福田”牌×××号车辆。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科腾工程装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庄姣
二 〇 二 一 年 三 月 八 日
书 记 员 钱瑶